1、企业名称:
2、自然人股东护照原件;另其在国外居住地址;
3、有企业股东的,提供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说明该企业董事长姓名及在国外居住地址;(香港公司需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外国银行出具的股东资金信用良好证明或无不良记录证明(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寸照片一张(黑白、彩色均可);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8、公司经营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