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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
11121532716 |
产品名称: |
外资公司注册的条件 |
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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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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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大陆企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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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说 明 |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查批准。 (一)设立合资的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外经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查批准。 (一)设立合资的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外经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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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481 录入时间:2014-11-12 【打印此页】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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